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教考【20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南京审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审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掌握一门外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英语专业指第二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2)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合格标准以当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大学英语四级报考资格线为准);
(3)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我校报名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含良好或80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后没有突出悔改表现者;
2、考试作弊者;
3、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70分者;
4、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者;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良好或80分者。
6、本科段英语课程换考者。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向南京审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授。
第五条 凡在获得毕业证书时,但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在我校报名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或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考试。成绩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成绩获取后半年内向南京审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授。
第六条 学生若在毕业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位课程成绩(除外语成绩)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而又想要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申请毕业登记前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申请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七条 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逾期未提交学位申请材料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届时须附相关申报材料:
1、学士学位评定登记表(可登录南京审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站进行下载)一式两份;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申报及评审费共200元(根据苏价费函[2002]114号、苏财综[2002]118号文);
7、小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蓝底照片2张。
第九条 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者有关材料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3月和9月进行评定(“助学二学历”学生学位评定时间与普本同步)。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对于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附则
第十三条 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南京审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报名参加考试,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
第十四条 我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作弊学生除外)后一年内各方面表现优秀提前或按时撤销处分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施行中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本细则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