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全过程的管理,整合可开发利用的优质教育资源,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沿着高水平、高层次、高效益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赢得良好的办学声誉和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和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合理利用办学资源,各办学部门在优先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促进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不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各种教育。包括各类高级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等高层次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短训班等。办学部门是指校内可承担教学及培训任务的各二级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及各类研究院所。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监督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做好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办学部门必须统一以南京审计大学的名义对外承办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全校非学历教育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协同财务部规范各办学部门收支行为、负责督促各办学部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全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和规划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探索办学新模式、新渠道,总结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成果和经验。
(二)各办学部门
在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和目标管理任务的同时,结合学校学科及专业特色,创新思路、开拓进取,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大力培养培训师资,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负责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
财务部负责对培训经费实施核算与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各负其责。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各办学部门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内容应真实,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培训部门全称。
第八条 各办学部门负责起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为: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收费标准、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作期限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需事先报经学校法务室审定,未经审批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协议,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办学部门举办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南京审计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表”)、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协议报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未经备案,不准举办冠以“南京审计大学”或“南审”名称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严禁将办班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校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内公共资源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四章 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及研究院所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学校各行政部门和后勤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确有需要按本规定程序申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实体,可组织和实施跨学科、综合性的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全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培训单位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培训业务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课程计划应根据受训对象实际需要来确定内容和课程设置,以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为重点,注重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教学方式要根据学员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专题讲座、专题讨论、短期培训、参观学习等,注重利用声像、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载体。
(四)各办学部门必须重视非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效果、社会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五)各办学部门负责学员安全管理,应明确纪律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各办学部门负责做好培训学员及任课老师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人性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办学部门要各自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办班结束后及时将办班资料,如项目合同、培训方案、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归档备查。及时向学校提供新闻稿件,用于扩大学校办学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宣传。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印制各类证书(进修证书、培训证书、单科结业证书等)并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由各办学部门在完成规定的培训计划、学员考核合格后,使用学校授予的印章发放。证书的发放数量须与缴费人数一致。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办学部门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财务部实施归口管理,经费支出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各办学主体持已批准的《南京审计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到财务部申请办理物价局审批手续,并负责申领、开具学校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为防止各办学部门无序竞争,由学校统一制订最低收费标准,低于最低收费标准需报校领导批准,课酬发放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办班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一律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部按先入账、后分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在收入入账后,办班成本由财务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各办学部门。任何办学部门不得将所收收入事先划入各自账户(或借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 各办学部门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培训经费挂靠、转移到其它单位。
第七章 经费分配
第十九条 为有效地发挥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办学部门对外服务的积极性,扩大学校非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增加社会效益和办学效益,允许各办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提留办班收入,按学校规定使用。相关经费分配按《南京审计大学学院(部)创收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8]5号文)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学院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南审继教发[2014]5号文)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