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生申请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掌握一门外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或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非英语专业学生,报名参加南京审计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达 50 分以上;
(2)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我校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中等或 70 分以上。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或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2.未获准毕业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毕业论文(设计)未达标者;
5.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
第四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授。
第五条凡在获得毕业证书时,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要求的学生,如在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外语水平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成绩获取后半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授。
第六条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 3 月、9 月。逾期未提交学位申请材料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者有关材料送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九条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可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做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施行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本细则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学生,学校 2019 年颁布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只适用于 2020 级及 2020 级以前的学生。